一句话结论
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,按季纳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;符合条件且适用3%征收率的部分应税交易,可减按1%征收,但销售、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交易需要分别判断,不能简单套用1%。
适用对象
本文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,包括按月或按季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。涉及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、跨地区建筑服务、差额计税或者多种业务并存时,应结合具体交易单独判断。
2026年至2027年的基本规则
- 按月纳税: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,符合条件的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。
- 按季纳税: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的,符合条件的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。
- 按次纳税:每次(日)销售额起征点为1000元,一日内多次交易按日判断。
- 1%征收率: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除销售、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可按规定减按1%征收。
“未达到起征点免税”和“3%减按1%征收”是两套不同的判断逻辑。企业不能只看开票金额,还要结合纳税期限、交易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差额扣除等情况判断。
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怎么处理
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选择对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,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适用1%减征政策的,也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。
因此,不能笼统理解为“只要开专票就整期不能享受优惠”。正确做法是区分具体交易,并按照实际选择的免税、减税或放弃优惠口径开票和申报。
申报前建议核对的事项
- 核对企业采用按月还是按季申报。
- 按交易类型区分普通货物服务、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特殊业务。
- 核对含税金额与不含税销售额换算是否正确。
- 核对专票、普票、未开票收入和红字发票是否完整入账。
- 存在差额计税、预收款或跨地区预缴时,单独核对销售额和预缴口径。
常见风险
- 把不动产相关交易直接按1%申报。
- 只统计已开票收入,遗漏未开票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收入。
- 开具专票后,没有同步处理放弃免税或放弃减税的申报口径。
- 按季申报企业用单月金额直接判断整个季度是否免税。
政策依据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-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。
-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,全文有效。
专业提示
本文是一般性政策说明,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交易的纳税判断。涉及不动产、建筑服务、差额计税、跨地区预缴或放弃税收优惠时,建议结合合同、发票和申报数据进行专项核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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